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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共营养师四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;
2.具有医学、营养或食品中专毕业证书。
(二)公共营养师三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2.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;
3.具有医学、营养或食品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(三)公共营养师二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
1.连续从事本职工作13年以上;
2.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
3.具有医学、营养或食品专业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;
4.具有医学、营养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(四)公共营养师一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
1.连续从事本职工作19年以上;
2.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;
3.医学、营养或食品专业本科毕业13年以上;
4.医学、营养或食品专业硕士毕业10年以上。